2008年10月份重要新规

  [2008-11-0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2008-10-6)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2008-10-9)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93号,2008-10-9)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6号,2008-10-9)
  
   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2008-10-9)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2008-10-9)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意见的函 (,2008-10-13)
  
   税务总局最近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分别召开了4个座谈会,听取了除上海、西藏以外的全国34个省(区、市)国、地税局的意见。根据到会绝大多数代表的意见,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进行了研究完善,现正式征求各地意见。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统计调查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8〕107号,2008-10-15)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资源的使用情况,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7年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44号,2008-10-16)
  
   2008年版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各地收到2008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37号,2008-10-16)
  
   经确认,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都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现行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2008-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38号,2008-10-21)
  
   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2008-10-22)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2008-10-26)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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