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财会〔2008〕12号]  [2008-09-16]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本文件自2011.03.2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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