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8年第7号]  [2008-02-25]

  现公布《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 李金华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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