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号,2008-1-2)
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2.耐磨纸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2008-1-4)
自2008年1月7日起,对以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耐磨纸,海关按照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耐磨纸,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42.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3.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2008-1-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号,2008-1-4)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号,2008-1-7)
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2008-1-8)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
7.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2008-1-14)
海关总署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2008-1-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9.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2008-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