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号]  [2008-01-10]

  
  北京、天津、广西、江苏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1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750   北京市昌平区
  
    2  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75   江苏省苏州市
  
    3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700   北京市通州区
  
    4  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50   广西区南宁市
  
    5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700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650   天津市塘沽区
  
    7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600   厦门市集美区
  
    8  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    60    北京市朝阳区
  
    9  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通州区
  
    10  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朝阳区
  
    11  中交一公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   北京市朝阳区
  
                       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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