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342号]  [2007-12-29]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是在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座椅、内装饰品等。其主导产品“汽车可调座椅”、“汽车顶棚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汽车座椅电动调节器”和“高模量玻璃纤维制品”范围(序号分别为04030009和06020054)。2006年,该企业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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