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53号]  [2007-12-17]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河南、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2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130 天津市河北区
  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济南工程分公司 140 山东省济南市
  3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80 北京市丰台区
  4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20 辽宁省沈阳市
  5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110 天津市东丽区
  6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60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194 北京市大兴区
  8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285 上海市闸北区
  9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40 甘肃省天水市
  10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省焦作市
  11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 300 上海市闸北区
  12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220 北京市丰台区
  13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咨询工程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14 北京中铁通电务技术开发中心 3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国铁华晨通信信息技术公司 40 北京市丰台区
   合计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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