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68号]  [2007-12-03]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0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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