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58号]  [2007-11-26]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168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水电开发、水资源调节、农牧渔业种养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福建金造桥水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