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31号]  [2007-11-18]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三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豫国税发〔2007〕240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开封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成立于2003年12月、2005年11月和2004年8月,经营范围主要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开封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和商丘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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