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现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委托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向蓝星纤维投资有限公司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按支付给以荷兰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以下简称荷兰银团)的借款利率水平向蓝星纤维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用于归还给荷兰银团的利息,以及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蓝星纤维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用于归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现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委托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向蓝星纤维投资有限公司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按支付给以荷兰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以下简称荷兰银团)的借款利率水平向蓝星纤维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用于归还给荷兰银团的利息,以及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蓝星纤维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用于归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