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4号]  [2007-10-08]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4号)收悉,批复如下:
    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热电联产并销售本公司自产的电力、蒸汽、灰渣,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实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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