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四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函〔2007〕95号]  [2007-08-31]

  吉林省、山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厅(委、局)《关于推荐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参加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请示》吉商市场宇〔2007〕67号)和《关于推荐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列为国家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请示》(鲁经贸流字〔2007〕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作为第四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请你们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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