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7〕39号]  [2007-08-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将对本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比的范围

  先进单位考核评比的范围,为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各中央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财政部门。

  先进个人考核评比的范围,为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各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评比的组织

  本次资产清查考核评比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清查先进单位,由财政部组织考核、审定。

  资产清查先进个人,由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推荐,报财政部审定。

  三、考核评比的原则

  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考核评比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考核评比的方法

  (一)先进单位的考核评比,根据考核的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实行百分制计分。此外,针对部分部门和地方管理级次多、资产清查业务复杂等客观情况,还适当设置了加分因素。考核评比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先进个人的考核评比,实行逐级考评、推荐的办法。对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文件、政策及办法,精通资产清查业务,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推荐,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考核,逐级上报,最后由财政部审定。

  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原则上根据各中央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规模、资产清查工作量确定(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五、其他事项

  经考核评比审定的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财政部发文表彰。

  请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清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主要事迹介绍等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

  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资产清查先进个人考核、推荐的具体办法。

  附件: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中央部门)考核评比计分标准

  2.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地方财政)考核评比计分标准

  3.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中央部门)

  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地方)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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