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5号]  [2007-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