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94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蒸汽、电力和其他相关的附属品,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蒸汽、电力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