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843号]  [2007-08-02]

  根据2008.02.22 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8.01.01起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国税发〔2007〕86号)收悉,批复如下:
  
    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量,属于从事能源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不含垃圾处理费和增值税退税收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