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份重要新规

  [2007-08-01]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2007-7-5)
  
   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6号,2007-7-6)
  
   根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7号,2007-7-10)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额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2007-7-10)
  
   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0号,2007-7-12)
  
   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款,应当随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62号,2007-7-13)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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