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2007-05-30]

印花税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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