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 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538号]  [2007-05-29]

  根据2008.02.22 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8.01.01起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即为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1条第4款中所列名的政府银行。上述情况已得到新加坡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因此,同意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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