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份重要新规

  [2007-05-0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03号,2007-4-4)
  
   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06号,2007-4-4)
  
   经审核,同意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735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9号,2007-4-5)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2007-4-5)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应分别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7〕33号,2007-4-5)
  
   为做好国税系统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进行关于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目标、清理工作的范围、清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及清理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14号,2007-4-6)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2007-4-9)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42号,2007-4-10)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办法。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43号,2007-4-10)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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