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行并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推行并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