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7〕457号]  [200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行并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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