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7〕21号]  [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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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经公 开招标,现委托:
1. (主审所)   2.

  3. 4.

  5. 6.

  7. 8.

  近期对你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时间截止到2007年5月31日。

  按照工作安排,你部门列入此次专项审计的资产面为 %,接受审计的独立核算机构约 个(名单见附件)。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请你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备齐资产清查损益证据、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保证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列入专项审计的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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