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43号] [2007-02-28]
个人所得税
我要纠错
加入牛人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