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7〕149号,2007-2-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7-2-1)
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52号,2007-2-5)
明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问题: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2007-2-5)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2007-2-7)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80号,2007-2-10)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原“武汉铁路物资贸易储运公司”更名为“武汉中铁华通物流公司”,继续合并纳税。北京中铁运通仓储贸易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长沙销售处、武汉中南铁路物资贸易中心、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南京经营部和铁道部马鞍山材料检测所从2006年度起,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由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85号,2007-2-10)
从2006年度起,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新增、变更名称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取消汇总(合并)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成员企业,不再纳入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2007-2-12)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8号,2007-2-13)
对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93号,2007-2-13)
同意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94号,2007-2-13)
同意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联产电站建设和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民生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02号,2007-2-13)
从2006年起,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新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2)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04号,2007-2-14)
从2006年起,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国家如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00号,2007-2-14)
从2006年度起,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和取消所属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2007-2-16)
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执行中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