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7号]  [2007-02-16]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9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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