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87号]  [2007-02-10]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江苏省(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


100


北京市朝阳区


2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50


山东省广饶县


3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山东省广饶县


4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250


山东省昌邑市


5


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新疆区


乌鲁木齐市


6


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0


贵州省贵阳市


7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150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8


湖北沙隆达集团公司


100


湖北省荆州市


9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80


广西区河池市


10


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


11


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120


江苏省淮安市


12


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70


山西省太原市


13


福建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70


福建省三明市


14


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


70


江苏省南京市


15


中车集团沈阳七四0七工厂


10


辽宁省沈阳市


16


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


5


陕西省西安市


17


中车集团石家庄七四二0工厂


18


河北省


石家庄市


18


中车集团沈阳车桥有限公司


10


辽宁省沈阳市


19


蓝星南京六九零二工厂


5


江苏省南京市


20


湛江蓝星南华印务公司


3


广东省湛江市


21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100


青岛市李沧区


22


中车集团四川丹齿零部件有限公司


3


四川省丹棱县


23


中车集团兰州七四三七工厂


3


甘肃省兰州市


24


中车汽修(集团)台州七八一六工厂


5


浙江省台州市


25


国营西京汽车厂


3


陕西省西安市


26


中国化工国际控股公司


500


北京市东城区


27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10


北京市东城区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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