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号]  [2007-01-1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12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437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305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432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370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40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48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51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38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43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27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224

北京市丰台区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116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70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41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113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3,124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