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63号]  [2007-01-10]

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