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1号]  [2006-12-29]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6]4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87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2908 

北京市 

2 

北京电力公司 

3200 

北京市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1800 

天津市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7300 

山东省济南市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3500 

河北省石家庄市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3200 

山西省太原市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800 

辽宁省沈阳市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5000 

辽宁省沈阳市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600 

吉林省长春市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220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000 

上海市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5100 

上海市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10500 

江苏省南京市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8600 

浙江省杭州市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2900 

安徽省合肥市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3300 

福建省福州市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900 

湖北省武汉市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3400 

湖北省武汉市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2600 

湖南省长沙市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4600 

河南省郑州市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1900 

江西省南昌市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3400 

四川省成都市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1400 

重庆市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50 

陕西省西安市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1900 

陕西省西安市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1600 

甘肃省兰州市 

27 

宁夏电力公司 

1000 

宁夏区银川市 

  

合 计 

8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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