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1号]  [2006-12-27]

  
  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76号)规定,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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