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6号]  [2006-12-15]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要求,切实规范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税务总局将组织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四川省绵阳市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1082号)的要求于12月31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坚决整改并进行复查。各地应将自查及整改情况(重点是社保费征收、入库、对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是否取消了过渡账户等)写出自查报告,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认真组织落实交叉检查工作
    (一)税务总局决定明年1月份对税务机关征管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开展交叉检查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确定检查组人员,于12月28日前上报检查组人员名单。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加强社保费资金管理、确保社保费收入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检查组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对检查工作的要求进行严格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密切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检查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1: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要求,切实规范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资金财务制度规定,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收入安全”的工作要求,坚持以规范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为核心,以检查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为重点,查找和纠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规范管理水平,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
    二、检查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要以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统一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实施检查。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查深、查细、查准、查实为着力点,真实反映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要注重检查涉及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的重点环节,对检查中发现可能涉及到的重大问题要按程序及时报告,并注意保密。
    三、检查的组织工作
    (一)形式。本次检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19个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各成立1个检查组,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处(局)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基层征管业务骨干8-10人为成员,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之间交叉检查。
    (二)范围。检查范围为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四川省绵阳市。检查组要对当地社会保险费总的征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重点抽查2个市(本级)、2个县(区)(由检查组到达被检查省市后随机确定);四川省绵阳市税务机关征收的全面情况。
    (三)时间。检查工作从2007年1月10日开始,1月2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查单位自查情况及工作汇报,查阅作为征收管理依据的有关文件,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制订具体检查方案,提出检查工作要求。第二阶段,深入市县实施检查(包括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凭证及票据等);检查组就检查情况向被查单位反馈,并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第三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写出检查报告(附检查工作底稿)。
    四、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为2005年-2006年(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解缴。
    (二)是否设有收入户、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如设有过渡性账户,其设立依据及管理情况(有无挪用、截留、延压费款等问题)。
    (三)征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是否存在减免费款情况。
    (四)与财政、劳动保障、国库、银行的对账是否及时、准确。
    (五)票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是否存在委托代征、代收行为;委托代征、代收的范围和原因;对委托代征、代收行为管理是否规范。
    五、交叉检查的省份安排
    河北检查组 ——  辽宁省
    内蒙古检查组——  河北省
    辽宁检查组 ——  黑龙江省
    黑龙江检查组——  安徽省
    江苏检查组 ——  浙江省
    安徽检查组 ——  内蒙古自治区
    浙江检查组 ——  广东省
    宁波检查组 ——  湖南省
    福建检查组 ——  宁波市
    厦门检查组 ——  江苏省
    广东检查组 ——  海南省
    海南检查组 ——  福建省
    湖北检查组 ——  云南省
    湖南检查组 ——  厦门市
    重庆检查组 ——  湖北省、四川省绵阳市
    云南检查组 ——  重庆市
    陕西检查组 ——  青海省
    甘肃检查组 ——  陕西省
    青海检查组 ——  甘肃省
    六、检查组廉政要求
    检查人员要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
    (一)严格按确定的行程安排进行,工作有序、准时、高效。
    (二)不准接受宴请,工作组吃工作餐,不陪餐,不上酒水。
    (三)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住房。
    (四)不搞陪同,轻车简从。
    (五)不安排娱乐活动。
    (六)不准接受各种礼品、土特产等。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检查组要重证据,对检查出的问题,检查组要如实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并附相关材料。工作底稿上应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检查组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复印机、打印机等基本工作条件,并可要求从被检查单位调取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被检查单位要积极协助检查组工作,应确定一名人员与检查组保持联系,为检查组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检查组提出的调取资料等有关检查工作要求。
  
  附件2: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工作底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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