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6年和2007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6〕837号]  [2006-09-11]

增值税
  
  
  北京、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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