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2006-08-15]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税率调整为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11%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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