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2006-08-15]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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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
国税发〔2006〕109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财税字〔1995〕52号
)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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