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634号]  [2006-06-27]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80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在江苏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阀门及冶金、电力、化工机械等。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特种泵阀”(序号:04011029)范围。2005年,该企业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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