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636号]  [2006-06-27]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92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等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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