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68号]  [2006-06-09]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规定,同意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其深圳营销服务部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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