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5号]  [2006-05-15]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核销清单 























































 


序 号


借款人名称


损失金额()


 


2004年度


呆帐损失


1


北京上苑农业试验基地


87,239.36


2


黑龙江北大荒农恳集团总公司


700,000,000.00


3


张家口盛源(集团)宣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40,000,000.00


4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4,000,000.00


合计


 


1,264,087,239.36


 


2005年度


呆帐损失


5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新纱港直属库


15,386,000.00


6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0.00


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直属粮库


4,639,413.83


8


河北沙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35,000,000.00


合计


 


655,025,413.83


   


 


1,919,112,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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