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核销清单
序 号 | 借款人名称 | 损失金额(元) | |
2004年度 呆帐损失 | 1 | 北京上苑农业试验基地 | 87,239.36 |
2 | 黑龙江北大荒农恳集团总公司 | 700,000,000.00 | |
3 | 张家口盛源(集团)宣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40,000,000.00 | |
4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24,000,000.00 | |
合计 | 1,264,087,239.36 | ||
2005年度 呆帐损失 | 5 |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新纱港直属库 | 15,386,000.00 |
6 |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0,000.00 | |
7 |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直属粮库 | 4,639,413.83 | |
8 | 河北沙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235,000,000.00 | |
合计 | 655,025,413.83 | ||
总 计 | 1,919,112,653.1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