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66号]  [2006-05-1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05〕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水电站开发运营,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由于该企业在2003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的规定,该企业可自2004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度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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