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0号]  [2006-05-1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浙江湖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火力发电及灰渣再利用,属于从事能源项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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