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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200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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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