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发〔2006〕195号]  [2006-04-20]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第二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文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试点企业开展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融资租赁营业税收政策,其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2006年度。
  
  附件:
   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远中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省设备租赁公司
   山东浪潮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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