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6〕378号]  [2006-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积极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计和分析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报送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为各级领导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现将2005年税务稽查统计报表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税务稽查情况统计工作,税务稽查统计报表质量有所提高,差错率进一步下降。其中,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质量综合考评分为100分;广东、浙江、西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贵州、辽宁、广西、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评分在95分以上(详见附件1)。现对以上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望戒骄戒躁,继续做好税务稽查统计工作。
  二、存在问题
  从全年报表报送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季度报表仍存在不及时现象;二是报表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三是个别地区未按总局要求填报报表,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四是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五是磁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其中,季度报表不及时的有浙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山西、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数据出现差错的有河南、海南、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未按总局要求填报报表的有安徽、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三、有关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稽查统计工作对科学分析税务稽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打击防范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意义。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稽查报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保持报表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强化他们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要建立相应的考评检查督促制度,切实加强报表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杜绝虚报数据的现象。

附件:1.2005年税务稽查统计报表综合考评情况表


附件1


2005年税务稽查统计报表综合考评情况表
























































































































































































序号


国家税务局


序号


地方税务局


地  区


分  数


地  区


分  数


上半年


下半年


平均


上半年


下半年


平均


1


山  东


100


100


100


1


北  京


100


100


100


2


青  岛


100


100


100


2


浙  江


100


100


100


3


广  西


100


100


100


3


广  东


100


100


100


4


北  京


100


100


100


4


贵  州


99


99


99


5


重  庆


100


100


100


5


辽  宁


90


100


95


6


黑龙江


100


100


100


6


甘  肃


95


95


95


7


广  东


100


98


99


7


大  连


98


92


95


8


浙  江


95


97


96


8


广  西


92


98


95


9


西  藏


98


92


95


9


重  庆


96


94


95


10


海  南


100


90


95


10


海  南


96


88


92


11


宁  波


89


93


91


11


宁  波


91


89


90


12


湖  北


92


90


91


12


安  徽


90


88


89


13


青  海


97


85


91


13


厦  门


86


88


87


14


安  徽


95


85


90


14


山  西


88


82


85


15


甘  肃


94


86


9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