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0号]  [2006-04-1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化股份制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其改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2.2亿元,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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