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335号]  [2006-04-05]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南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其主导产品“CD296型焊针式长寿命耐大纹波电流铝电解电容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微电子元器件”中“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围。该公司于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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