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出具形式,改进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现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审外资发[2005]1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中"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公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印制并盖章后提交给国外贷援款机构。"修改为"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公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印制并盖章。以外资审计中心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分别用于提交国外贷援款机构、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归入审计档案。"
"待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外出具公证审计报告后,在该审计报告副本上盖本单位公章送被审计单位"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出具形式,改进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现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审外资发[2005]1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中"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公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印制并盖章后提交给国外贷援款机构。"修改为"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公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印制并盖章。以外资审计中心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分别用于提交国外贷援款机构、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归入审计档案。"
"待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外出具公证审计报告后,在该审计报告副本上盖本单位公章送被审计单位"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