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186号]  [2006-02-2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从徐州天虹时代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与徐州天虹时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9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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