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意见

[财金〔2006〕3号]  [2006-01-13]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本文自2008.1.4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立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责任约束机制,健全和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方的工作实际,现对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还贷准备金设立的目的和范围

  为了保证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有效防范因少数贷款项目出现问题而造成对地方财政平衡的冲击,促进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借用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期限及结构等情况建立还贷准备金。

  还贷准备金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为确保对外按期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息而负责筹集、运用的专项储备资金。

  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覆盖范围仅限于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或者担保偿还的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

  二、还贷准备金的来源、规模还贷准备金可以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前偿还资金;

  (三)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项目单位的承受能力,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第一、二类项目单位收取的适当比例的还贷准备金;

  (四)还贷准备金的使用费;

  (五)其他来源。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在自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使还贷准备金达到适当规模。

  还贷准备金中的各种资金来源所占比例及币种结构可以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

  三、还贷准备金的使用

  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项目到期不能对外偿还的贷款的垫付。

  使用还贷准备金中的人民币资金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息时,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还贷准备金的规模和周转情况、贷款项目经济效益以及汇率变动等因素,制定还贷准备金的年度使用方案。

  四、还贷准备金垫付还款的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在使用还贷准备金垫付还款时,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借款协议书应当包括有偿使用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币种、使用费、归还期限、担保及罚则等有关事项。

  还贷准备金使用费的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及经营情况、对外债务的偿还能力等因素,参考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确定。

  五、还贷准备金的资金安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确保还贷准备金的安全及良性循环。

  严禁用还贷准备金从事风险投资。还贷准备金使用费收入应当留作还贷准备金继续使用。

  六、还贷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还贷准备金的存储和使用加强管理,按年度编制还贷准备金预决算并建账反映各项收支。

  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还贷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

  八、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的关系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进行合并使用和管理。凡是将两者合并的,应当按世界银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上述意见。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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