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1号]  [2006-01-05]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安徽、广东、河南、湖北、辽宁、湖南、黑龙江、四川、云南、吉林、陕西、江西、甘肃、新疆、广西、山西、河北、海南、贵州、内蒙古、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3号)规定,上述5家保险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机构名单(略)
   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机构名单(略)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